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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明确的七种司法救助情形

时间:2022-08-1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伟

录入: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核:陈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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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并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相关要求,对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强化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效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推进诉源治理,促进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司法救助的七种情形: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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