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民行监督 首页/ 法律监督/ 民行监督/

检察院里有民行 依法监督有成效 关爱弱势暖民

时间:2017-06-26

来源:未知

录入:黑龙江省鹤岗市工

【字体:  
检察院里有民行 依法监督有成效
关爱弱势暖民心 群众感激送锦旗

近日,刘开英将一面绣着“匡扶正义、扶残助残、法律先锋、法律援助”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专程送到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感谢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及民事行政检察处办案人张大鹏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刘开英是一位残疾人、低保户,其患有严重耳聋,与人交流十分困难,且有子女需要抚养。2010年7月9日,刘开英的丈夫鲍树军因外伤入住鹤岗市人民医院治疗,次日鲍树军死亡。刘开英认为鹤岗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导致鲍树军死亡,于2011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鹤岗市人民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法院一审过程中,刘开英依法提出司法鉴定,要求鉴定鹤岗市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委托哈尔滨普利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提出因鲍树军的尸体已经火化,需要提供尸检检材、影像等材料,而这些材料全部在牡丹江法医技术鉴定中心。刘开英申请法院调取,牡丹江法医技术鉴定中心拒绝提供。因缺少鉴定材料导致鉴定中心对刘开英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审法院以刘开英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刘开英的诉讼请求。刘开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开英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亦法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在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期间,刘开英不断上访要求牡丹江法医技术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材料。最终刘开英取得了检材等材料,但诉讼程序已经终结, 刘开英无法通过法院委托而只能个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2015年8月21日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同年9月7日出具了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鹤岗市人民院存在过错责任。在法院诉讼程序均已终结的情况下,刘开英怀着一线希望走进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法院判决为由提出监督申请。
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民行处干警仔细研究刘开英提供的申请监督材料,案件审查期间,刘开英因情绪焦虑多次到检察院要求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办案人积极克服沟通不便的困难,通过互相写字的方式,耐心交流,安抚情绪,同时积极与其法律援助律师邢慧光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查找争议焦点。通过审查,办案人员发现刘开英并非个人原因导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丈夫鲍树军的死亡与鹤岗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进一步确定案情,办案人启动调查程序,找到一审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了解情况,一审合议庭向检察院提供了工作说明,对鉴定过程进行了详细表述, 综合调查核实的证据,民行处认为,确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遂将该案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采纳意见向省高法提出抗诉,省高法指定鹤岗市中院再审。再审期间检察人员依法出庭宣读了抗诉书,并对整个庭审进行了监督,庭后在法院的调解下,鹤岗市人民医院同意给付刘开英5万元,刘开英表示同意,该案以调解结案。至此,该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版权所有: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黑ICP备05000574号-1
地址: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邮编:15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