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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获判

时间:2021-07-07

来源:第二检察部

编辑:王广龙

录入:王广龙

审核:陈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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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6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鹤岗市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调阅行政案卷中发现,在工农区某小区六楼的杨某某在家中饮酒后准备休息时,听闻窗外有噪音,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将两个啤酒瓶子从高空抛掷下来,破碎的玻璃碎片给楼下群众造成严重的恐慌,扰乱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其行          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高空抛物罪。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该案进行立案监督,并及时提起公诉,建议审判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审结案件,不仅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更加充分地发挥了刑法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而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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