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获判
时间:2021-07-07
来源:第二检察部
编辑:王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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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陈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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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鹤岗市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该案进行立案监督,并及时提起公诉,建议审判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审结案件,不仅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更加充分地发挥了刑法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而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